第六条 |
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,每年举行两次会议,因特殊情况而提前或延期举行,须报毕业生就业办公室(就业指导中心)批准。 |
第七条 |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修改协会章程;选举产生理事会;确定协会中长期发展目标;讨论代表议案并形成大会决议等。 |
第八条 |
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对本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,理事会决议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赞成方可通过。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,行使职权期限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。 |
第九条 |
理事会的职权是: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解释协会章程并监督执行;选举产生协会主席;决定由主席提名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;决定机构的设置、撤并;聘请协会顾问及指导老师;审议和通过协会工作、财务等报告;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讨论协会其他重大事宜,并形成决议。 |
第十条 |
本协会实行主席负责制。主席是协会的主要负责人,全面安排协会的日常工作。 |
第十一条 |
本协会职能部门设有研究生部、活动部、办公室、宣传部、外联部、内联部和人资部,各部门具体职能见协会部门职能规定。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提名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。各部门负责人向主席负责,其考核按协会考核制度执行。 |
第十二条 |
各院(系)分会为协会的基层组织。各院(系)分会的成立必须有五名以上发起人并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,由负责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立。 |
第十三条 |
各院(系)分会同时在各院(系)团委指导下,挂靠各院(系)学生工作办公室(就业办公室),结合本单位的特点,立足本单位,根据协会宗旨和任务,相对独立地开展日常工作。 |
第十四条 |
各院(系)分会须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,理事会根据协会考核制度对其进行考核评估。 |
第十五条 |
本协会实行注册会员制,遵循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原则。 |
第十六条 |
本协会会员应为我校在校注册学生。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个人,均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。 |
第十七条 |
入会手续: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协会,应向各院(系)分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,填写会员注册表,即可成为正式会员,并发给会员证。 |
第十八条 |
退会手续:会员自愿退会,应提出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收回会员证,中止会员资格。非自愿性退会,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,取消会员资格。 |
第十九条 |
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学校规定及协会章程,或有损协会声誉的行为发生,由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。 |
第二十条 |
注册会员的会员期限为四年,到期后自动中止会员资格。继续会员资格,需重新注册。 |
第二十一条 |
会员的权利:在协会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、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;参与协会举行的活动的权利;退出协会的权利。 |
第二十二条 |
会员的义务:遵守协会章程,维护协会声誉的义务;执行协会决议,完成协会交付工作的义务;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。 |
第二十三条 |
本协会干事应为协会注册会员,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产生:自荐、协会会员中选拔、各院(系)推荐以及其它方式选拔。 |
第二十四条 |
本协会干事经一个月试用合格后正式录用,并填写登记表。本协会干事考核按协会考核制度执行。 |